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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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度偵字第一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夜間三時三十五分許,侵入臺東市○○街○○○巷○弄○○號乙○○住處二樓內,徒手竊取乙○○所有黑色皮包一只,內含新臺幣(以下同)三千五百元,得手後正欲離去時,為房間內之乙○○發覺,甲○○則衝下一樓騎乘機車逃逸,惟於一樓車庫處掉落其所有號碼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一具,甲○○旋回現場尋找時,乙○○將其拍照,並即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甲○○回現場找尋行動電話時被拍相片一張附卷可稽,另有被告遺留現場,號碼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扣案可考,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又查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查,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選擇於夜間侵入住宅之手段犯罪,對人民住宅之安寧及財產之安全產生威脅,惟所竊取財物尚輕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犯罪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 洪政和 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附記: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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