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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