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五0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一二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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