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潘瑛珍 即聯盛食品行
被 告 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潘瑛珍 即聯盛食品行
被 告 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