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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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27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同法第28條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
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被告丙○○於起訴時住所係在屏東縣○○鄉○○村○○
路○○○巷○○號,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可稽,嗣被告固於起訴後
之民國97年3月10日遷移至桃園縣○○鎮○○路○號,然依上
開規定,本院仍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至桃園地
方法院,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