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武政
陳明場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拾片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規定。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