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粘月琴 被告 莊國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簡字第112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葛永輝
法官黃玉琪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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