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建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 肆玖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下午1時22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後方土地公廟,查獲被告何建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惟上開案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所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50公克、淨重0.051公克、驗餘淨重0.049公克)經送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6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