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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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張煜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8,5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55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同利息起算日(利率)0011,026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02684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03684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04684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051,368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06684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072,052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082,052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091,026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01,026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11,026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21,026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3684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4342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5342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6684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7672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8684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191,026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01,026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11,026元111年9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216,605元111年10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316,605元111年10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416,605元111年10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511,936元111年10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63,032元111年10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78,595元111年10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818,753元111年10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0296,573元111年10月1日16按日加計萬分之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