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吳振欣
童筠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