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博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博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隆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1年2月、1年3月、1年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詐欺、贓物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1年2月(判2次)、3月、4月、5月、1年2月(判5次)、1年3月(判3次)、5月、1年2月、1年3月、1年4月確定,且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前揭案件於民國107年3月23日送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674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向本院(即數罪中最後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