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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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81號原告央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碩偉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人志 律師 許家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賴錦華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