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5月、3月,經定刑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99年9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4075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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