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證及檢查員簽證章部分,係因財產權而涉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又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薪資1,100元及加油費135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1,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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