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 林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銓 、 李石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柏銓、李石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債務人全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鄉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件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務清償日期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請釋明:
㈠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若無約定清償日,則應釋明有曾催告之證明。
㈡本件聲請狀內所附本票是否有提示?若有,請釋明提示日之
日期。(按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未到到期日前不得請求拍賣抵押物)。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