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附表97年度催字第18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喬展工程有│上海商業儲│96年6│14,330元│JAA0000000│││限公司 陳偉 │蓄銀行仁愛│月30│││││名│分行│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