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19號聲請人 林進發 即紋成工業社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附表97年度催字第23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榮成紙業股│臺北富邦│97年7月│493,475│DM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23日│元│││││東門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