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 吳益瑞
施隆彬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台源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上訴人吳益瑞、施隆彬之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吳益瑞、施隆彬與被上訴人夏台源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吳益瑞、施隆彬共計繳納裁判費6,150元,各溢繳裁判費1,500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上訴人吳益瑞、施隆彬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賴惠慈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