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0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徐瑩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0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黃明珠 、 鍾文樑 │87年9月3日│未載│131,900,000元│7.95%││├──┼─────────┼───────┼──────┼────────┼────────┼──┤│002│ 李献彬 、 李鳳娥 │87年3月25日│未載│300,000元│13.23%││├──┼─────────┼───────┼──────┼────────┼────────┼──┤│003│自有企業股份有限公│85年7月5日│未載│180,000,000元│9.6%││││司、 陳敦仁 、 陳敬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