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全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72號

聲請人 郭聰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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