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72號
聲請人 郭聰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金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72號
聲請人 郭聰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