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29號

原告美商沃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國

訴訟代理人 葉玫妤

被告 楊美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部分,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陳台國:住同上」之記載;關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葉玫妤:住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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