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15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書辰

被告 黃冠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9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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