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徐治宏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7,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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