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進聰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進福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8,372元【計算式:(165.83×2,400+5,
141×830+1,021.9×710+2,006.64×710+2,006.64×71
0+1,997.35×710+2,420.6×710)×1/2=5,688,3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楊昱辰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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