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25號被上訴人 陸秋香 0000000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 王鏡程 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2,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郭文通法官許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