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請人 陳進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進福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95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父母 許素真 、 陳一 所贈與,因伊負有債務,信用不佳,乃將原欲贈與伊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約定於伊債務解決後,相對人再將系爭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伊,嗣經伊依類似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單獨行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並先位請求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1、2項、第179條、第173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將如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伊所有,又因附表二所示之土地之債權及物權行為,違反修正前民法第873條之規定而為無效,並備位請求確認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於附表二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相對人應將附表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惟近聞相對人意圖脫產,為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明,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定有明文。而觀諸本條第5項之立法意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登記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不得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是依此條項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須原告起訴係基於「物權關係」做為訴訟標的,始足當之。若原告起訴主張非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縱使其聲明之內容或請求給付之「標的物」為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經登記者,因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得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係起訴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經伊合法終止,相對人竟未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移轉登記予伊,迄今仍分別登記於相對人名下,先位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1、2項、第179條、第173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伊;又因附表二所示之土地之債權及物權行為,違反當時有效之民法第873條之規定而為無效,並備位請求確認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於附表二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相對人應將附表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其先位訴訟標的係屬依委任、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債權請求權,備位訴訟標的係屬依確認利益及因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之債權請求權。雖伊所請求之標的物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惟揆諸前開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規定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除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外,尚需基於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始在適用之列。聲請人既係基於債權之請求權,請求相對人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惟因與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之要件不符,其所為聲請,顯然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江佳穎附表一:
┌─┬───┬───┬───┬───┬─────┬─────┐││縣市○鄉鎮區○段│地號│面積(平方│使用分區│││││││公尺)││├─┼───┼───┼───┼───┼─────┼─────┤│1│雲林縣○○○鄉○○○段│000-5│165.83│鄉村區│├─┼───┼───┼───┼───┼─────┼─────┤│2│雲林縣○○○鄉○○○段│000│5,141│農地重劃區│├─┼───┼───┼───┼───┼─────┼─────┤│3│雲林縣○○○鄉○○○段│000│1.021.9│農地重劃區│├─┼───┼───┼───┼───┼─────┼─────┤│4│雲林縣○○○鄉○○○段│000-1│2.006.64│農地重劃區│├─┼───┼───┼───┼───┼─────┼─────┤│5│雲林縣○○○鄉○○○段│000│2.006.64│農地重劃區│├─┼───┼───┼───┼───┼─────┼─────┤│6│雲林縣○○○鄉○○○段│000-1│1.997.35│農地重劃區│├─┼───┼───┼───┼───┼─────┼─────┤│7│雲林縣○○○鄉○○○段│000│2.420.6│農地重劃區│├─┴───┴───┴───┴───┴─────┴─────┤│備註:權利範圍均全部│└─────────────────────────────┘附表二:
┌─┬───┬───┬───┬───┬────┬────┬───────────┐││縣市○鄉鎮區○段│地號│登記日期│異動日期│登記原因收件字號││││││││││├─┼───┼───┼───┼───┼────┼────┼───────────┤│1│雲林縣○○○鄉○○○段│000-5│93/05/31│93/05/31│許素真贈與│││││││││93年台資地字第37410號│├─┼───┼───┼───┼───┼────┼────┼───────────┤│2│雲林縣○○○鄉○○○段│000│93/05/31│93/05/31│許素真贈與│││││││││93年台資地字第37410號│├─┼───┼───┼───┼───┼────┼────┼───────────┤│3│雲林縣○○○鄉○○○段│000│93/05/17│93/05/17│陳一贈與│││││││││93年台資地字第33680號│├─┼───┼───┼───┼───┼────┼────┼───────────┤│4│雲林縣○○○鄉○○○段│000-1│93/05/17│93/05/17│陳一贈與│││││││││93年台資地字第33680號│├─┼───┼───┼───┼───┼────┼────┼───────────┤│5│雲林縣○○○鄉○○○段│000│93/05/17│93/05/17│陳一贈與│││││││││93年台資地字第33680號│├─┼───┼───┼───┼───┼────┼────┼───────────┤│6│雲林縣○○○鄉○○○段│000-1│93/05/17│93/05/17│陳一贈與│││││││││93年台資地字第33680號│├─┼───┼───┼───┼───┼────┼────┼───────────┤│7│雲林縣○○○鄉○○○段│000│93/05/17│93/05/17│陳一贈與│││││││││93年台資地字第33680號│├─┴───┴───┴───┴───┴────┴────┴───────────┤│備註:權利範圍均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