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 林莉敏 被告 宋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
6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莉敏係被告宋國良之未婚妻,被告宋國良因心臟三尖瓣置換手術於中山醫院開刀之後,心臟經常疼痛,需長期回診觀察開刀適應度,希望能讓被告有良好的治療,被告已坦承犯行,無串證之虞,態度良好,已無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被告宋國良之婚姻狀況為未婚,而依聲請意旨所載,聲請人為被告之未婚妻,縱然屬實,依上開規定並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其聲請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是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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