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鴻鈞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鴻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鴻鈞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於95年6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2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