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仕昆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掌上型遊戲機貳臺、仿冒「米老鼠」掌上型遊戲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仕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00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0年3月24日確定,嗣於101年3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迪士尼、蠟筆小新遊戲機共3臺,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仕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2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005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80號維持原處分而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掌上型遊戲機2臺、仿冒「米老鼠」掌上型遊戲機1臺,均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且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掌上型遊戲機2臺、仿冒「米老鼠」掌上型遊戲機1臺,分別經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授權之鑑定人 陳絲倩 律師鑑定結果,均認係仿冒品,此有鑑定報告書2紙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掌上型遊戲機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按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