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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