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傷害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乃上訴人猶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張春福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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