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被告 黃雅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雅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