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425號上訴人 彭廣鴻 被上訴人 彭慶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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