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 陳慧德
徐沛齊 徐思齊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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