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25號
101年度家聲字第126號101年度家聲字第12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489、471、46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鄭永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98年度繼字第489、471、462號),為了解本案拋棄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執字第52687號債權憑證、不動產借款契約書、101年5月22日苗院國家字第013688號函影本佐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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