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聲請人即被告配偶乙○○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現由貴院羈押中。因被告家中妻小皆需由被告照顧,且家中經濟也賴被告作生意來支出,今收押於看守所內,家中頓失經濟來源,無所依靠,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等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均已於民國95年6月20日辯論終結,而被告家中尚有妻兒需其照顧等情,認以具保即足以擔保其日後到案之執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