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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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7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體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7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複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代表人 楊忠和 (主任委員)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吳佩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體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5月10日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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