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騰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新竹縣新埔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