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聲請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王興堯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遺產(支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表明支票是否有發票日,若有,及其日期。
六、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