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書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虹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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