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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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恩暐選任辯護人蘇庭萱律師
張家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黄恩暐原係○○大學某學系(校名及學系名均詳卷)之兼任教師,A1(民國85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曾為被告之學生,被告基於無故竊錄、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於108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2日,乘為參加展覽及製作作品,而與A1、另名學生A2(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一同前往大陸地區上海,共同入住位在上海市○○區○○○○○○○設○○市○○區○○路000號)附近某民宿之際,在該民宿內浴廁中裝設隱藏式攝影設備及鏡頭,藉此於詳如附表所示時間,竊錄、窺視屬於A1非公開活動之如廁或沐浴過程錄影畫面。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同條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附表:
編號時間竊錄內容1108年7月28日晚間10時39分許如廁過程2108年7月29日凌晨1時7分許沐浴過程3108年7月29日上午8時50分許如廁過程4108年7月29日上午11時44分許如廁過程5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如廁過程6108年7月29日晚間9時4分許如廁過程7108年7月30日凌晨1時57分許如廁過程8108年7月30日上午10時19分許沐浴過程9108年7月30日晚間10時4分許如廁過程10108年7月31日上午10時34分許如廁及沐浴過程11108年8月1日凌晨0時59分許如廁過程12108年8月1日凌晨2時23分許如廁過程13108年8月1日上午10時44分許沐浴過程14108年8月1日晚間7時13分許如廁過程15108年8月1日晚間10時28分許如廁過程16108年8月1日晚間10時43分許沐浴過程17108年8月2日上午9時59分許如廁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