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41號原告 黃献洲
沈麗美
黃崇斌
王瑤
林宛萱
黃郁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 律師被告 王際平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 律師被告 陳伯偉
許李怡君
侯逸芸
楊燕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廖振欽、侯逸芸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通知送達前即遷移新址,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稽,是此二人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能合法送達,難謂就此二人之訴准予一造辯論判決而為判決係合法,爰再開言詞辯論,俾符法定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31年9月3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