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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