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56號
原告 林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清舜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清舜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資料,提出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