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2號

聲請人 洪瑞品

訴訟代理人鍾韻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東權 等五人間租賃契約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重新訂立土地租賃契約一事聲請調解,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