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4號聲請人 馮月有 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鍾喜五 遺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47條、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鍾喜五在日據時代就失蹤人口,有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查證之覆函1紙為證,緣聲請人馮月有是被繼承人鍾喜五之胞兄 鍾喜郎 之後代子孫,被繼承人鍾喜五遺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6,聲請人亦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權利範圍亦為1/6,為此,狀請鈞院指定本件被繼承人鍾喜五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鍾喜五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65號)中,未提出被繼承人鍾喜五之死亡證明資料,而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美濃區戶政事務所調取被繼承人鍾喜五及被繼承人胞兄鍾喜郎之死亡除戶謄本、歷年戶籍謄本,經函覆查無鍾喜五及鍾喜郎之戶籍資料,有高雄市美濃區戶政事務所101年1月30日高市美濃戶字第1017000283號函1紙附於該案卷宗可稽,又觀該案卷內資料亦無得以釋明被繼承人鍾喜五業已死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鍾喜五遺產復於本件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中,仍未提出任何得以釋明被繼承人鍾喜五已死亡之資料供參,故本院無從審究被繼承人鍾喜五已死亡,亦難認定其繼承業已開始,揆諸首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指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事件,於法難謂有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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