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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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97號再審聲請人美商亨利歐爾康健康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00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2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