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783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信亮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
弄7號甲○○
(因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現借提暫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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