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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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0960000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6月4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5月9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07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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