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主持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主持犯罪組織罪,經本院於民國91年8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3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96年4月2日法矯字第096001057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爰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楊貴雄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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